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4个适用要点梳理汇总(上)

1. 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52辑)

【提示】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活动,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和履行。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2. 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再审案(54辑)

【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注: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也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的名义组织竣工验收,因组织竣工主体不适合,验收程序违法,不产生工程竣工验收效力。质监管理部门在没有核实上述事实情形下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应予以采信。

注:《民法典》第799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应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莫某华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54辑)

【提示】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注: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参照有效合同处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涉案工程款。

注:《民法典》第79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4. 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61辑)

【提示】违反招投标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后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注: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 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55辑)

【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就其得到的建设工程价值向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该补偿款中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为解决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人工资问题,处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55辑)

【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7.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57辑)

【提示】正常的合同变更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以变更合同之名,行签订“黑白合同”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黑合同”无效。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重大变更,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 合同的解释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体内容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辽宁省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 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59辑)

【提示】合同的解释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体内容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作出认定。法官对于合同的理解不能偏离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意思表示。